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注册、批准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21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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