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2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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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2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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