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8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保荐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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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8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保荐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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