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七十一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7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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