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一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禁止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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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禁止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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