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五十四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5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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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5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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