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五十三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5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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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5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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