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五十二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安全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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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安全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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