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四十八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运营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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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运营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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