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四十七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职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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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职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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