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四十六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具备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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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具备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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