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四十四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边控与财产禁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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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边控与财产禁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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