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四十一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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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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