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八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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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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