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三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证券买卖委托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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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证券买卖委托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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