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二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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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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