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多带带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一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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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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