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五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资质与消极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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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资质与消极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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