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2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变更、发生重大事项的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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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2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公司变更、发生重大事项的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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