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第一百一十三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1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交易场所重大异常波动的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及责任豁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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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1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交易场所重大异常波动的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及责任豁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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