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03条内容是什么(证券交易场所负责人的消极资格)

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第一百零三条》。



1条回答
zuier
1楼 · 2022-5-4 09:04:00.采纳回答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10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交易场所负责人的消极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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