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八十五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8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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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8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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