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七十九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7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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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7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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