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七十四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7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终止上市交易与余股强制出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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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7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终止上市交易与余股强制出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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