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4 14:00:00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六十八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收购要约的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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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收购要约的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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