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4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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