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3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十五条》。
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5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标法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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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5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标法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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