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3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四十三条》。
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标法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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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标法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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