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3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1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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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1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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