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2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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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2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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