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二十四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及保存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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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及保存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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