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七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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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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