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十二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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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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