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九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归属发件人发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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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归属发件人发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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