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八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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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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