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2 05:00:00发布
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七条》。
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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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版电子签名法第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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