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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