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1 05: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人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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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人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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