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1 05: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四条》。
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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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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