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1 05: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
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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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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