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8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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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8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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