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8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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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8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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