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8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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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8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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