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三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7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合并的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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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7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合并的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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