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1条内容是什么(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多带带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1条回答
民法商法数据库
1楼 · 2022-5-2 11:31:00.采纳回答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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