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五十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5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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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5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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