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4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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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4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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