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2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式及载明的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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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2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式及载明的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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