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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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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