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事项的通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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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事项的通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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